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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工程艺术设计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日期:2020-02-23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各院(系)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院(系)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院(系)级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高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山西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实行党政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也是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决定、讨论决定院(系)内重要事项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对本院(系)重要事项具有决定权。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各院(系)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党政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系)党总支负责本院(系)职权范围内班子建设、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任用、反腐倡廉建设、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共青团和学生管理工作等,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院(系)行政负责本院(系)职权范围内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各自岗位职责,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共同做好本院(系)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凡涉及办学方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院(系)党总支会议先研究,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同时,院(系)党总支要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职称评审、进修学习、合作交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根据党总支会议的审核意见,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二)研究本院(系)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重要改革措施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中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制定本院(系)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本院(系)专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研室负责人人选,招生和就业,内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岗位设置,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研究决定本院(系)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科研改革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院(系)学生教育管理、学籍异动、重要奖助学金评定和学生奖惩、毕业生实习就业工作、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国际交流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审定本院(系)年度经费预算、预算外大额资金(≥1万元)使用、大宗设备采购计划、教学科研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绩效考核和分配细则、非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事宜。

(八)研究决定受本院(系)表彰或处罚和学院要求各院(系)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九)讨论通过本院(系)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研究决定本院(系)向院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书记和院(系)主任分别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或院(系)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系)院长(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组成。专职组织员、纪检员、综合办公室、工会、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有重大议题时主持人也可邀请联系院领导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会议,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组织由院(系)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办主任要对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如实记录,并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经系主任审阅后,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下发至一定范围,确保落实到位。并做好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存档管理。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需要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一般应根据会议内容集中合理安排议题。

第十四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本院(系)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逐事议定,按学院议事规则议事。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在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院党委、院行政批复。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综合办主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 如情况紧急,院(系)党政正职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应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分管院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立党总支的各教学单位,不设党总支的教学、教辅和行政部门可参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对各院(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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