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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工程艺术设计系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试行)
日期:2020-02-22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明确院(系)党建、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保证院(系)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西省高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山西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总支是本院(系)的政治核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动员和组织本院(系)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保证党建、思政、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院(系)党总支的决策形式是院(系)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四条 院(系)党总支根据职责权限,研究决定有关事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学院党委工作安排,并就如何宣传贯彻落实进行研究,对拟定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案、措施进行审议;

(二)研究决定本院(系)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重要事项,审议党总支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本院(系)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工作和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党员队伍建设规划和专项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党员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审查党支部关于对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处分、组织处理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意见;

(六)研究提出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研究本院(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后备干部培养,并向党委报告;

(七)对党支部政治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政治生活情况进行总结,对支部考核和支部书记述职评议结果进行评定,对结果予以备案;

(八)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人才工作,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使用工作;

(十)研究涉及办学方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形成的意见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职称评审、进修学习、合作交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把关,形成的意见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其他需要由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不是中共党员的院(系)院长(主任)可列席。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记录。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其他党总支委员和本院(系)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总支书记提出,由党总支书记牵头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 做好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书面材料。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议题相关文件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重大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必要时应向学院党委报告。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要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投票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形成决议。如果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院党委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务、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要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院党委。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六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决定或决议。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总支委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分工落实责任人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党总支书记要认真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决策中产生的失误,由总支委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总支书记负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院党委汇报,并传达至本院(系)党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院(系)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对不遵守本规则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因此给学院、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各教学单位党总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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