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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工程艺术设计系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0-02-23  发布人:  浏览量:

为了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严格发展学生党员程序,保证发展学生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生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员队伍中来。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规范发展党员程序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从严政治标准、从严发展程序、从严审批把关、从严全程记实、从严监督检查、从严责任追究,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我院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学生党员队伍。

二、基本环节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学院各党总支(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2.年满十八岁的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3.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必须是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4.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首先审看入党申请书,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后交党支部存档。

5.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并报院党委备案。

党员推荐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

28岁以下的学生入党,一般应当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当经团组织推荐。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在上级团组织领导下进行,每学期初进行一次。推荐的具体步骤是:(1)班团支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提出推荐对象。(2)团支部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系团委审核。(3)系团委在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4)最后由系团委向学生党支部正式推荐。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公示。公示应在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后,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记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6.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在前2/3并无不及格课目;能够积极参加院系活动,表现突出,起带头作用;

(4)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7.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既可每季度汇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每半年小结一次,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8.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必须参加院系两级的党校短期集中培训。主要是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系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学时,院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学时,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方式进行。

党组织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使入党积极分子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9.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由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察情况应当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10.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可参照以下内容:

(1)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党的基本知识的心得体会;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理解和思想认识;

(3)对国内外重大政治事件或重大形势变化的思想认识,并旗帜鲜明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立场;

(4)按照党员标准对照检查自己,进行自我剖析,取得思想进步的心得体会,在实践中严格要求自己,取得进步的心得体会;

(5)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自己要求进步的决心和信心。

11.院系各级党组织每年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12.学院党组织要及时接转和认真审查转入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学院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保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学院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也可随同个人档案转交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学院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

13.学院党组织要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2)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出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3)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出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上级党委同意后,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时,要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主要条件。政治标准主要包括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严守纪律等方面。

听取群众意见时,要注意听取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

听取党员意见,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等方式进行。

党支部要在系党务公开栏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接受培训等基本情况,公示应在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确定发展对象的决议形成之后,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和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一并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2.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因调离发展对象所在支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支部应当重新确定入党介绍人,并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3.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的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4.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等)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岳父母、伯叔姑舅姨、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责、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与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结论性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建立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做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调查结果,应当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楚的问题或疑点;结论性意见,应当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党支部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做好发展对象是孤儿、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发展对象有出国(境)经历的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学院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培训结束时,应当认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要通知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1.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2.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对照党员标准,认真分析发展对象的思想状况,结合其现实表现、学习情况、群众意见等,进行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报学院党委预审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发展对象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当满一年,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扎实有效。

(2)经过民主推荐和团组织推优并参加党课培训;

(3)学习、工作、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先进性明显,近一年学习成绩班内排名在前2/3,综合测评成绩班内排名在前2/3,且无不及格科目。一般应当取得校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证书或获得国家奖学金;

(4)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5)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清楚,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清楚;

(6)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好,群众威信高,入党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政治觉悟高,道德品质好;

(7)入党材料齐全、清楚。

经预审认为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改进后再进行预审。

预审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所在高等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3.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当经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4.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与会党员也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发展对象应当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审查情况一般应当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等。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表决后,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票由系党总支统一制作,表决原始统计结果一般要保存三年以上。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7)支部大会决议通过后,发展对象表态。

5.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实行公示。公示应在支部大会表决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形成之后,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6.预备党员应当由院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的内容为:

(1)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正确;

(2)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进行考察;

(3)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4)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7.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谈话应当主要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及时建立《预备党员考察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

9.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10.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学生,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有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经省高校工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学生预备党员编入学生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支部应当与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详细谈话,说明党内生活的规矩,指导其根据入党时支部大会党员提出的意见和支部大会决议,针对性地制定出预备期的学习和锻炼计划。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一般由系党总支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程序一般为:

(1)奏(唱)《国际歌》;

(2)总支负责人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5)党总支负责人讲话。

3.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

在预备期内,入党介绍人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定期与预备党员谈心。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本人指出,同时应当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4.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

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1)预备党员应当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提出意见,报支部委员会。

(3)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在一定范围公示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注意听取入党介绍人、班主任等意见。

(4)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小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以及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及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员讨论发言;有表决权的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由系党总支统一制作,表决原始统计结果一般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6)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相同。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党支部应当及时将转正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表》。

6.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7.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8.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学院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归档和交接,并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院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学院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转入的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9.党支部和系党总支对转入的学生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三、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及组织关系转移、接收

1.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表》,交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严格履行档案交接登记手续。

2.学生党员毕业离校时,由所属党支部或党总支出具证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学生党员档案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3.入校的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接收,根据其所属部门和系别划分到各基层党组织。各基层党组织要对新转入的党员,特别是预备党员,进行重点观察、培养、教育,帮助其尽快融入到组织中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在分析本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年度发展计划,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及时上报院党委,并在院内通报。

2.要重视从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学生团员入党要认真做好团组织推优工作。同时,要重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3.院党委和各党总支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协调、指导和监督。

4.组织部应当向院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学生党员的查处情况。

5.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査处。要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于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子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6.应当使用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根据实际印制和使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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