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也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光荣任务
第二条年龄满18周岁并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具有一年以上团龄的团员青年。
第三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第四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认真进行考察。对那些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积极投身四化建设,在工作、学习中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团员青年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防止片面追求数量,降格以求。
第五条推荐工作要在系党总支指导和帮助下开展推荐。
第二章推优步骤
第六条推荐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及时将申请人且受过各级团组织表彰的优秀团员列入推荐培养考查对象,并相应建立培养考察档案。
第七条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拟推荐对象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经团支委会认真考察讨论后确定推荐名单。
第八条推荐表经团总支审定,由团总支向党支部推荐。
第九条党支部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推优条件
第十条基本条件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要求入党。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入党动机端正。
(四)按规定缴纳团费,主动完成青年大学习。
(五)学生团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
(六)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处分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在“推优”后受到学院各种处分者,取消其推优资格。
第十一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推荐
(一)受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获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院级优秀共青团员、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团员。
(三)在院团委、系分团委、院学生会、系学生分会、学生社团等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担任主要干部,工作成绩突出的团员。
(四)在各级(全国、全省及全院)专业技能大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校园文化艺术节、社团活动月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员。
(五)国家级、省级、院级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六)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团员干部。
(七)在防疫抗疫、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推优入党优先考虑。
第四章推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团总支的职责:搞好团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根据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定推优工作计划,建立推优对象档案并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定期向党总支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及时召开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对象并办理推荐手续,推荐后继续协助党支部做好推荐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