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职院学工函﹝2025﹞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加强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身心损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的有关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等,办公室设在心理咨询中心。
第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四级预警系统。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 建立学院一级预警。学院设有心理咨询中心,由受过心理学专业训练,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兼职人员组成。心理咨询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由心理咨询中心具有国家职业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家3-5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
2. 建立各系二级预警。各系成立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为组员。
3. 建立班级三级预警。各班成立班级学生心理自助组织,由心理委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组成。
4. 建立宿舍四级预警。各个宿舍成立宿舍学生心理自助组织,由宿舍长和楼层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六条 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的职责是:
1.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健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对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和辅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通过大学生心理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2. 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咨询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学生情况以及学生个人的咨询意愿,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并在每次咨询后以书面形式对咨询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报心理咨询中心存档。心理咨询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心理咨询中心及学生所在系。对于因心理危机休学并复学的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应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
3. 推进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每年春季对全体在校学生开展春季心理普查,动态了解学生心理状况,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协同学院辅导员做好此类学生的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4. 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中心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对各系、校医室、心理咨询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心理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5. 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记录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师与各系对接,按照工作安排,承担所负责系严重心理危机学生的档案建立。心理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6. 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心理咨询中心及时将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各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生所在系。
7. 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辅导员、学生心理委员、朋辈心理委员等实行定期培训,更好地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8. 做好心理症状评估鉴定。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症状应经心理咨询中心专家组评估,或到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第七条 各系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1. 了解学生心理健康动态。班主任(辅导员)要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了解学院危机干预流程。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宿舍、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协会成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并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身边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
2. 上报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辅导员应每周至少一次向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主任)汇报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各系应每月填写一次《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见附件)交心理咨询中心。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系应立即找学生本人及其周围同学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
3. 开展家校沟通。各系需要积极开展家校沟通,发现心理异常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告知家长情况。必要时请家长到学院进行面对面沟通。
4. 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汇报该生的情况。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到学院,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派专人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
5. 推进复学学生后期跟踪工作。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6. 做好材料备案工作。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生所在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第八条 班级学生心理自助组织的职责是充分发挥的骨干作用,形成同学互助、互相关心的氛围,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如发现周围同学有明显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向班主任(辅导员)上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各系危机干预工作小组,配合做好危机干预和家长工作。
第九条 宿舍学生心理自助组织的职责是充分发挥宿舍间同学密切相处的优势,加强同室同学之间的思想和情感沟通,形成良好的宿舍关系,使室友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心理危机,及时向心理委员、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第四章 部门协同
第十条 校医室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咨询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后,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的专、兼职辅导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心理咨询中心、校医室等部门报告。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学生宿舍区域的协调配合工作;
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医务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情绪。
4. 校医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医院住院治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系应针对本院的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十四条 参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相关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聊天记录、照片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