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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日期:2026-04-29  发布人:  浏览量:

(晋财职院〔2017〕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挫折承受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强的心理适应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三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体系。

第五条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部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分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卫生保健及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机构,隶属学生处。

第七条 成立各系心理健康联络站。主管学生工作的系副主任负责,由各系辅导员组成,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有效的开展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 建立心理健康协会。主要由学生干部与各班集体中的心理联络员组成。

第九条 形成以心理健康协会为一级预警,各系心理健康联络站为二级预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团委、医务室等职能部门组成立体协作机制为三级预警的三级预警系统,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对学生心理危机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内容:

(一)能定期听取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并给予指导性意见,结合思想道德修养开展专题讲座。

(二)积极安排和部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三)每学期负责安排两次以上研究工作并检查落实

(四)支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的建设及其举办的各项积极向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内容

(一)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和专题讲座,逐步建立、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开展个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咨询,实施助人自助,帮助学生消除心理困惑与心理障碍,预防和消除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四)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学生动态、发展的心理档案。对特殊群体学生的筛检、排查、帮助、干预提供理论根据,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依据。

(五)进行学生心理问题的调查研究与科研活动。为有效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对策和建议,为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各系学生心理健康联络站工作内容

(一)协调配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积极组织本系学生进行心理测查,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

(二)结合专业学习,帮助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思想与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进行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引导学生学会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和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认知、情感、行为和生理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快捷、有效干预。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协会工作内容

(一)积极宣传与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活动和心理测查,并做好学生与咨询老师间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与学生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沟通,了解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四条 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原则:

(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理论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三)预防、矫正与发展、提高相结合。

(四)教师的科学引导与学生的主动参与相结合

(五)助人与自助相结合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领导组:

组长: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院长

成员:副院长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分管,隶属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的原则。心理咨询队伍由专业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积极宣传与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有计划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活动以及协助完成学生心理测查。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每生人均15元的标准,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普查,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咨询员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督导和咨询员的咨询费,咨询中心的办公设备配置和更新等。

第二十条 加强对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政工干部进行有关心理保健内容的业务培训,积极加强同兄弟院校相同机构的联系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与选修课。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职人员按教师评聘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兼职人员可按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得到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中心建设坚持持续投入、分布发展的原则,逐步改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丰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