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优先遴选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量化成绩均排名本年级本专业前3名内(本年级本专业人数大于等于30人)的学生,若达不到本项要求,学习成绩和综合量化成绩可放宽至本年级本专业前10%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嗜好。
(七)上一学年事假不超8节,病假不超16节,无旷课行为,丧假不超过5天(仅限父母)。
(八)上一学年所在宿舍在公寓检查中未受到学院及系通报批评。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当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9月30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在校生人数所占比重和最近三年各系名额分配情况测算,综合平衡匡算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 各系、各班级应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人选,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推荐最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评比,真正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2)确认用工单位的合法性。在正式工作之前,学生一定要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加入或参与任何传销组织或非法营业单位,不轻易交纳任何押金、不抵押任何          证件,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系初审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审。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每年10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逐级审核。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各系、各班级不得私分和挪做他用。同时应接受包括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