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党 60
关于印发《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基层党组织换届及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经2019年11月26日党委会研究,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基层党组织换届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基层党组织换届及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需要如期换届。学院党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换届中对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选拔任用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政治品德,能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进学院事业发展的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尤其要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师生认可、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情况,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任中层正职(副处级)的党务(党群)及行政部门干部,需在下一层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熟悉党务(党群)及行政工作,且符合党章、团章以及工会章程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选任教学辅助机构正职(副处级)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选任教学管理机构正职(副处级)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和经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副教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选任教学业务机构正职(副处级)的,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具备拟任职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和研究方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应在副教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三)选任中层副职(正科级)的党务(党群)及行政部门干部,一般应具有副科岗位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职称要求的单位副职,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在讲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与拟任职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及研究方向;担任党务(党群)部门副职和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三)选任副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可放宽至二年,在党务(党群)部门任职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七条 所有选拔任用的干部都应当经过教育培训和达到干部教育培训时间和任务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承担援疆、挂职、扶贫等政治性任务,或为学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符合下列年龄条件:
(一)选拔任用的干部一般应能干满一个任期(三年),中层正职(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人员中选用;中层副职(正科级)干部、系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人员中选任;副科级干部、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系分团委书记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人员中选用。
(二)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因年龄原因不能干满一个任期(三年)的干部,不再聘任到现职岗位(以后均按此执行),可进入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管理服务督导委员会任职,也可以转任专技(须具有相应职称,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或专职辅导员、组织员等岗位,保持原待遇不变,直到退休。
(四) 因年龄原因不能干满两个任期(六年)的中层正职,且按照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人事管理的干部,按照自觉自愿的原则,进入“学术恢复期”,原待遇保持不变。“学术恢复期”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按照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基层组织换届和干部调整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院基层党组织任期情况和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基层党组织换届和干部调整选拔任用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院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人事酝酿小组”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提请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换届要求和学院内设机构核准职数,公布调整岗位及职数,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荐报岗,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自荐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党组织换届选拔任用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和现任单位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任干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根据自荐报岗情况进行谈话调研推荐。谈话调研推荐在院领导、中层正职(含负责人)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代表中进行。
第十七条 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学院“人事酝酿小组”进行会议酝酿,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及差额比例,进行会议差额推荐,并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为院级领导、全体中层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代表。
第十八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本人近三年的年度考核,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召开“人事酝酿小组”会议酝酿,经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进入“六查(查档案、查个人事项报告、查民意、查业绩、查线索、查案件)”的人选名单并开展“六查”。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六查”结果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按照1:1的比例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建议,经“人事酝酿小组”会议酝酿,并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党委会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违反学术规范和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一)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三)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四)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责情况和实效。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上级精神、学院安排,推动改革创新、提供优质服务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情况,了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践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六)强化廉政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七)注重干部“六查”情况;主动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纪检监察、计生、信访、审计等部门意见。
(八)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干部的人选,应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织考察组并进行培训。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选用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全体教职工,人数不少于30人。
(五)综合评价并形成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六)听取考察汇报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考察组向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经“人事酝酿小组”酝酿后提交党委会研究。
第二十三条 对所有考察对象确定拟任人选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意见;严格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个人事项报告“凡提必核”、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及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组织人事工作,组织纪律性强。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由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一)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决定,应经党委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 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3.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 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 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 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 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 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三)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干部,应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其他需要向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属于提拔任职、在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经党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任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院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任职前还应同本人进行廉政谈话。
第二十九条 非选举产生的新提任干部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选举结果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一条 干部的任、免职时间,自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党务(群团)岗位的干部任免由院党委任命,教学业务、教学辅助、行政管理岗位的干部任免由院行政聘任。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三个任期。因专业特征及专业发展需要继续任职的,经院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干部满二个任期(六年)一般应进行交流轮岗,满三个任期(九年)或重要岗位满二个任期原则上须交流轮岗,鼓励干部在党政(群团)管理岗位与教学业务及教辅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中层干部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学院党委讨论中层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换届和干部选拔任用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提拔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伪造、篡改、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纪律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申诉。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党组织换届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