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与良好的阅览环境,保障全体读者的正当权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持证读者及其它进馆人员。
第一章 借阅证
第一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办理借阅证后方可借阅图书和刊物。
第二条 借阅证限每人一证,不得转借他人。读者之间借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予以双方各7至30天停借处理;如借给无证人员,则予以30天以上(含30天)停借处理。对盗用、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阅证者,按偷窃文献处理;如系本院读者,同时还要处以本人6个月停借处罚。
第三条 读者遗失借阅证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补办借阅证需持本人学生证到图书馆采编室办理补证手续。挂失前被他人借出的图书,由原持证人负责偿还。
第四条 读者离开学院时(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退休、调离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后,到图书馆采编室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借阅证所有者逝世后,由其遗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及借阅证注销手续。
第二章 书刊借阅权限及超期
第五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进入图书馆接受书刊借阅等服务。
第六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书刊,逾期不还者,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书权限。
第七条 读者借出复印的书刊资料应当天归还。
第三章 书刊保护
第八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书刊库选取书刊时,应保持书架整齐有序,避免打乱书刊排序。找书时须使用代书板;在室内阅览书刊时勿多取书刊(具体数量以所在借阅点规定为准);书刊阅览完后应放回指定位置,以便工作人员统一上架。
第九条 不得私藏书刊,一经发现,予以30天以上(含30天)停借处罚。
第十条 读者应(妥善)爱护图书馆书刊,避免丢失,不得污损书刊或在书刊上注记等。
第十一条 遗失书刊偿还处理。读者遗失书刊后应立即向图书馆借还书处声明并积极寻找。若寻找不到,应以同版(或经同意后以新版)书刊(进行)偿还。偿还的书刊不得有污损等状况;另需加付5.00元的书刊加工费用。
第十二条 污损馆藏书刊须以同版书刊或新版书刊赔偿,另交5元的文献加工费。
第十三条 故意撕毁、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在馆内予以通报并存档备考,停借三个月起(含三个月);同时报学生主管部门及所在系处理。
第十四条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带出门禁者,首次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再犯视同偷窃书刊处理。
第四章 阅览环境
第十五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应本着安全、有序、文明的精神接受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并爱护图书馆的各项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衣着不雅者,不得入馆。
第十七条 在接受图书馆馆员服务时,请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八条 关于图书馆阅览座位使用。
1、图书馆座位因功能不同而有书刊阅览座位、休闲座位等,(座位)必须保证其首要功能的需要。如读者占用书刊阅览用于其它用途,工作人员有权劝其让位。不得在休闲座位上躺、卧及有其它不雅观行为,违者经教育不改,予以7至15天的停借处罚。
2、禁止违规占位。凡利用物品隔夜占位或离开座位45分钟以上者,均视为违规占位。工作人员有权对占位物品予以清理,不负责物品丢失之责任,同时对占位者予以15天以上(含15天)的停借处罚。
3、不得随意移动阅览桌椅,违者经劝阻不改,予以7—15天的停借处罚。
第十九条 书库、阅览室等(封闭)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接听、拨打手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保持在静音状态。违者经劝阻不改者处以3—15天的停借处罚。
第二十条 保持馆区内卫生洁净。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带食品入馆及食用;不得乱倒饮用水。经劝阻不改的处以3—15天的停借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图书馆内吸烟(指定吸烟区除外)或使用明火。违者在馆内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予以60天以上停借处罚。
第二十二条 注意用电安全。馆区内提供读者使用的插座仅用于笔记本电脑,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使用自带排插;不得将馆内电器设备所用插座用于其它用途。违者经劝阻不改者处以7—15天停借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读者违规的停借处罚指停止其进入图书馆及借阅书刊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各服务点另有更详细之规定的,以所在服务点公示为准。如果所在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