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院投资购买、由实训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实训中心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实训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除实训中心,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第五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所在部门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或电源。
第六条 凡未通过实训中心而自行与ISP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校园网。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第八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第九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审核。
第十条 未经实训中心或有关部门允许,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校园网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训中心可向所在部门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 盗用他人IP地址的。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学校一定损失的,由学校保卫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中由学院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