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规矩总的包括:
中国共产党“三大优良传统”: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四个必须”是指: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遵循和坚持: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专项巡视:
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开展巡视。
“一岗双责”: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一案双查”:
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好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两个维护”: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两个确立”:
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两个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三转”: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三会一课”制度:
定期参加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
“三重一大”:
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三严三实”: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三个意识”: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危机意识,“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责任意识,“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担当意识。
“三公消费”:
指政府部门人员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即俗称的公车、公款吃喝、公费旅游。
“三个区分开来”: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不腐”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目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2022年6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能力和水平,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全面从严治党的“三个不能有”:
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
“四个意识”: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四个自信”: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四风”: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风”新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新华社一篇文章反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如:一些领导干部调研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调研现场成了“秀场”;一些单位“门好进、脸好看”,就是“事难办”;一些地方注重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有的地方层层重复开会,用会议落实会议;部分地区写材料、制文件机械照抄,出台制度决策“依葫芦画瓢”;一些干部办事拖沓敷衍、懒政庸政怠政,把责任往上推;一些地方不重实效重包装,把精力放在“材料美化”上,搞“材料出政绩”;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将责任下移,“履责”变“推责”;有的干部知情不报、听之任之,态度漠然;有的干部说一套做一套、台上台下两个样。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个合格”:
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四个铁一般”:
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
党的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面临的“四大考验”:
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四个看齐”:
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看齐、向党的各项决策部署看齐。
“四条底线”:
法律底线、纪律底线、政策底线、道德底线。
“四讲四有”:
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监督检查中的“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党内政治生活“四性”:
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四个自我”:
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四大危险”:
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
干部提任“凡提四必”:
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要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即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心中“四有”:
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四个坚持”: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四个自觉”:
除带头遵守《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外,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做到: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党的政治规矩:
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
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四个种类: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四种方式:
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清廉建设的“五清”:
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文化清和、社会清朗。
清廉建设“五大体系”:
着力构建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体系、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干部管理监督体系、清廉文化培育体系、清廉单元创建体系。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新时期党的好干部“五条标准”: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领导干部要做到的“五个过硬”:
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的六项纪律是: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党的“六大建设”:
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政务处分种类六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有”政治局面:
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七项组织生活制度”:
会议制度、党日制度、党课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党员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
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
中央八项规定:
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治国理政“八项本领”:
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山西省纪委监委“十个严禁”作风纪律要求:
(1)严禁公款购买赠送节礼、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特别是收送礼券、代金券、购物券、购物卡、烟花爆竹和名贵特产等;
(2)严禁公款搞联谊宴请、部门之间走访送礼,将地方特产作为媒介和资本谋取私利;
(3)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严禁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及私车公养;
(5)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出入私人会所、在高档小区和企业食堂接受“一桌餐”宴请;
(6)严禁公款旅游特别是利用公权力免门票游玩、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安排等;
(7)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8)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9)严禁在扶贫工作中搞摘帽庆祝、拍摄专题片,摆放、品尝、收送扶贫产品等;
(10)严禁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和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