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日期:2024-09-16  发布人:  浏览量: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党政联席会议

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系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会计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会计系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晋办发〔2015〕36号)《山西省高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晋组通字〔2018〕2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会计系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实行党政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也是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决定、讨论决定工作重要事项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对本系重要事项具有决定权。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凡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三条 各系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会计党总支负责本系职权范围内班子建设、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共青团和学生管理工作等,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会计行政负责本系职权范围内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会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各自岗位职责,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共同做好本系工作。

第四条 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事项,须经系行政会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各系凡涉及办学方向、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还须经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系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系所属办公室、教研室等机构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和执行,资金使用额度在1000元以上以及接受捐赠等重要事项;一次性或单项目资金使用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达到应进入招标、政府采购等程序额度的预算内支出事项、预算外资金使用事项,或申请追加预算的事项;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5.申报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釆购或购买服务等重要事项如:本系拟申报或支出的,金额达到学院有关规定应进入招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的基本建设项目、基建修缮项目、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购买服务项目等;

6.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以及参加各类组织、参与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职称评定、常规考核、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的分配、评定与发放办法与方案校内兼课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选聘重要事项;

3.师资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专业设置、申报、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校企合作协议订立、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教学资源库建设、师带徒、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外综合实训、顶岗实习、教学任务落实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招生、毕业、就业、奖惩、资助、专升本等重要事项

(四)教科研平台、教科研团队建设,教科研项目申报及经费管理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系级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讨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由会计系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加强本系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次,于每个月的双周召开,如有重要情况,经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共同协商后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成员由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组成。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专职组织员、纪检员、综合办公室、分工会、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有重大议题时主持人也可邀请联系院领导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同时应将个人对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主持人。

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是否召开会议、会议议题及主持人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商定。涉及党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稳定等党务工作的事项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专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事项由系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或系副主任主持会议。

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需要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第十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凡涉及本系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应通过教职工会议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系综合办公室,系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如有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在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院党委、院行政批复。

第十 如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党政正职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 综合办公室主任要对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如实记录,并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下发至一定范围,确保落实到位。并做好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存档管理。

二十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 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且按照学院党委、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要求,须上报有关情况或决定、决议的事项,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不得上报;学院未要求上报,但会计系认为有必要上报的,也可向分管院领导、联系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报告;经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并向学院党委、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上报的报告、材料,须由系党总支、系共同加盖公章,并由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共同签字。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分管院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议落实。

第二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会计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 本制度由会计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