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文化旅游系学生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旅游系实习管理,提升实习质量,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切实保障学校和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职成函〔2022〕3号),按照学院关于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指文化旅游系在校在籍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文化旅游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工学结合为平台,以能力培养为本位,根据高职教育的“市场需求导向”原则,根据专业特点,将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其中,岗位实习分为专业实训和顶岗实习两个阶段。
1.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2.专业实训指在第五学期阶段(第四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开始计算),由学校组织学生集中到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实习实训。其目的在于:一是让学生熟悉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提高对专业的认识,了解用人单位的人才素质要求,进一步明确学习方向、提高学习效率;二是依托企业开展实践教学,采取“学中做,做中学”的方式,增强学生实践技能,积累实践经验,提升综合素养。
3.顶岗实习指已具备一定岗位实践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期间,需在校内外双导师指导下完成要求的顶岗工作任务,撰写实习报告。鼓励学生后在专业实训后在原单位开展顶岗实习。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必修课程,每位学生必须按照要求完成。
第四条 文化旅游系负责本系学生实习教学的具体实施和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文化旅游系成立实习管理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系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组成。工作组成员由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实习指导教师等组成。
实习管理领导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1.按要求定期听取本系各专业学生实习情况汇报;
2.开展实习巡视检查;
3.处理实习重大突发事件;
4.处理与实习相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组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本系学生实习的组织实施;
2.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修)订和审定学生实习计划并予落实;
3.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和审批学生自主选择的顶岗实习单位;
4.负责选派学校指导教师和聘用企业指导教师(即企业师傅);
5.负责定期对实习进行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提报相关信息资料;
6.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实习的评价考核和总结工作;
7.负责学生实习资料的整理归档;
8.做好与实习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由文化旅游系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自行选择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安全责任由本人负责。
1.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2.根据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工作报酬。
3.加强实习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保证实习学生安全。
4.实习期满,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做好事前准备。
1.确定实习单位。
文化旅游系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组按照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积极联系、甄选实习单位,对其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提请文化旅游系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原则上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匹配。实习单位确定后由系办公室按照实习企业填写《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登记表》(见附表1)。
2.自主实习申请。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必须在所在地就近实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的实习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到单位合规,专业对口。在顶岗实习阶段,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并填写《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主选择单位顶岗实习申请表》(附表2),同时提交该实习单位企业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经实习指导老师签字同意,由学生向本班辅导员报备,实习指导老师提交实习管理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自主实习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②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③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④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3.安排实习岗位。
实习岗位选择应符合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且不得有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的相关情形。
4.制定实习方案。
文化旅游系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组需按要求制定各专业实习方案。实习方案应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场所、实习时间、实习要求、实习内容、安全保障、指导教师、评价考核、经费预算等。
5.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学校指导教师是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岗位实习还应确定企业指导教师(即企业师傅)共同指导。
6.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为实习学生统一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由学校负责,不再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7.开展实习动员。
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完成劳动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明确实习具体安排,强调纪律与人身财产安全及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8.签订实习相关协议。
(1)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配合签订以下实习相关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①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②学生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③学生岗位实习安全承诺书;
④师傅带徒弟协议。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学校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须按照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制定,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各方基本信息;
②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③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
④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⑤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⑥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⑦实习考核方式;
⑧各方违约责任;
⑨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8.信息录入。
按照学院“工学云”实习管理系统的要求,录入/导入岗位实习相关数据信息。
9.制定巡视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实习教学安排制定巡视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实习巡视检查,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实习动态。
第八条 重视事中管理。
1.系办公室管理任务:
(1)按要求定期汇总统计本系各专业学生实习情况;
(2)做好学生实习期间各项通知文件的起草和传达;
(3)做好工学云后台信息录入、统计等管理工作。
2.教研室管理任务:
(1)制定本专业实习计划和实习方案;
(2)督促指导教师按照要求完成实习指导任务;
(3)按照要求定期收取并管理好学生实习过程文件和学生实习档案;
(4)做好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工作。
3.辅导员管理任务:
(1)建立并维护所有学生的实习信息台账(实习单位名称、地址、岗位、联系人及电话、住宿地址、紧急联系人等),按要求以班级为单位定期统计并报送本班学生实习和在岗情况;
(2)定期通过线上(QQ群、微信群、电话、问卷星、实习管理平台等)方式与学生保持联系,了解实习动态、工作强度、生活状况、心理状态;
(3)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强调实习安全规范(岗位操作安全、交通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网络安全、防诈骗、防传销等),定期推送安全提醒。
(4)关注学生在实习适应期、压力期、倦怠期可能出现的情绪波动、焦虑、迷茫等问题,及时进行疏导或转介专业心理咨询资源。
(5)对重点学生(如家庭困难、心理问题史、实习适应困难、频繁更换单位等)进行重点关注和一对一跟踪帮扶。
(6)及时、准确向学生传达学籍信息核对、档案整理、党团发展等所有与毕业相关的通知信息。
(7)处理学生征兵入伍、学籍异动等申请。
(8)建立学生就业意向和动态台账,督促并指导学生(特别是已签约或达成就业意向的学生)在就业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就业信息。
(9)协助学生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之前的联系(例如教务、学生处、办公室等填表盖章事宜)
(10)上报并协助处理学生实习突发事件。
4.指导教师管理任务:
(1)定期赴企业指导学生,加强与学生的联系,督促、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解决学生实习中专业实训问题,填写《现场实习指导记录》(附表3);
(2)做好“工学云”平台管理,督促学生按照要求完成信息填写、签到、实习记录,定期批阅学生实习周报、总结,对异常定位(如一个月内连续多次未签到)立即启动风险核查流程;
(3)指导并批阅学生实习总结、实习报告,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指导教师评语,并按照考核规定给出学生实习综合评价成绩;
(4)收集、检查学生实习电子和纸质版档案;
(5)在学生实习期间,做好学生自主实习申请、日常管理与实习单位沟通对接工作;
(6)按照系安排赴企业跟岗指导的教师不得擅自脱岗,应当与企业对接处理好学生工作、生活等相关事宜;
(7)上报并协助处理学生实习突发事件。
5.学生实习任务及要求:
(1)认真学习实习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充分了解实习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遵守学校、系部《实习生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
(2)实习期间,按要求完成“工学云”平台信息填写、签到、实习记录。具体要求:最少签到天数100天,最少应交日报数60篇、周报数8篇、月报3篇,最少应提交实习总结1篇;
(3)撰写实习月记、实习报告,并提交给实习指导老师,作为评价实习成绩的依据之一,为实习结束后实习报告的撰写积累素材;
(5)顶岗实习期间非必要不得更换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时,须提前15日提交书面申请,须经原实习单位同意,家长签字确认,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同意后,重新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实习手续,并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6)专业实训与自主顶岗实习转换衔接期间,须于离岗前72小时向实习指导老师提交《实习阶段小结表》(附表4)(含企业评分),自主实习单位接收后24小时内向实习指导老师提交《到岗确认书》(附表5);专业实训后留在原单位开展顶岗实习的学生无需填写。
(7)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实习的过程中若对实习单位的生活安排、管理等方面有异议,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先向实习指导老师和辅导员反映,然后由实习指导老师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学生不得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擅自离岗或散布不良言论、影响他人正常实习,否则,按照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8)学生之间应该团结一致、相互帮助、努力工作,严格履行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定期向实习指导老师和辅导员汇报实习情况。不得在实习单位无故旷工、聚众闹事,若出现此类事故,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实习指导老师和辅导员上报。
第九条 完善事后管理
1.学生交回实习过程和结果相关材料:
(1)实习报告(相当于毕业论文)(一式两份)
(2)毕业实习报告成绩评定表(一式两份)
(3)毕业实习总结(一份)
(4)实习月记(每月一份)
(5)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
(6)毕业实习综合评价表(一份)
(7)工作照片一张(反映本人工作过程和工作场景,着工装,正面照,有单位明显标志)
(8)毕业生跟踪调查表(一份)
(9)毕业生满意度调查表(一份)
(10)3-5分钟毕业实习小视频
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有纸质版材料需要在有企业名称的地方盖章,所有材料的盖章单位必须一致,且必须是企业公章。
2.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按要求完成“工学云”平台和教务处系统实习考核成绩的录入。
3.教研室联合办公室加强学生实习材料管理,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实习方案;
(2)学生实习相关其他文件及通知材料;
(3)学生实习前签订的实习相关协议;
(4)学生实习结束交回的实习过程和结果相关材料。
4.实习期间学生存在以下情形的,实习成绩定为不合格:
(1)在实习期满前擅自离岗,未履行相关手续;
(2)旷工时长达到两周及以上;
(3)请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或一次性请假超过6周,确有特殊情况,并经实习领导组同意的情形除外;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5)实习期间因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定,被实习单位辞退者。
(6)实习单位或实习指导老师鉴定为达不到实习要求。
5.教研室联合系办公室做好实习总结分析工作。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组织学生实习活动,严格落实学院关于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根据各项实习活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要求教研室密切联系实习单位相关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抽选企业实习学生代表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辅导员密切联系本班学生,指导教师密切联系所指导学生,全方面及时了解实习学生动向,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相关人员及时将情况上报实习管理工作组,实习管理工作组根据事件紧急程度及时研究处理或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联合实习单位加强实习学生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安全纪律、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明确整个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绝不安排顶岗作业。
第十二条 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人员的管理,注意现场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住宿安全管理,与实习单位协商统一安排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相应手续,经学生家长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上报学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