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 Regulatory authority

重要事项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4-09-01  浏览量: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严肃“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我院重要事项决策行为,强化权力监督,完善决策机制,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重要事项一般主要是指“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事项也可以是学院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条  学院重要事项决策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上级精神和要求,依法、依规、有序实施。
    第三条  学院重要事项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力。
    第四条  学院重要事项由院党委会或办公会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策。党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办公会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学院重要事项范围:一般包括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制定学院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党建、思政、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培养考核;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审议确定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重要事项决策要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做好调研论证或专家评估,科学研判事项重要程度、急缓情况,明确资金来源并做出投资概算,形成调研报告或解决预案,为决策提供依据或备选参考。
    第七条  学院重要事项决策,参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不同意见要认真讨论。参会成员要按副职正顺序逐一明确表态,主要领导综合多数人的意见后末位表态。党委会要按党内副职次序逐一发表意见,然后院长发表意见,最后由党委书记综合多数人意见后决策。办公会要先按行政副职次序逐一发表意见,再由党的副职依次发表意见,然后党委书记发表意见,最后由院长综合多数人意见后决策。对会议决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学院重要事项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事项,若相关人员不能参会,应及时沟通先作应急处理再适时研究。
    第九条  重要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同时做好相关文件签发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